华为干部选拔:“三权分立”制度,选对人,用好人

2025-11-11 09:00:00
翰德恩咨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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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华为通过独特的“三权分立”干部选拔机制,将建议权、评议权和否决权分别交由不同组织行使,形成有效制衡。该制度通过行政管理团队与经营管理团队的协同运作,结合党委监督,在保障选人用人公平公正的同时,最大限度避免决策失误,为企业人才管理提供重要借鉴。

华为在干部选拔过程中采用“三权分立”的方式,这三项权力是建议权、评议权和否决权。准确来说,第一项权力叫建议权与建议否决权,第二项权力叫评议权与审核权,第三项权力叫否决权与弹劾权。

这三项权力分别由不同的组织行使,相互制衡,最大限度上选对人、用好人。在华为的各个企业管理层级中都存在两个组织:一个叫行政管理团队(Administration Team,AT),另一个叫经营管理团队(Staff Team,ST)。

三权

一、建议权与建议否决权

建议权由负责日常直接管辖的组织来行使。也就是说,某一个干部如果属于某一个业务单元,那么是由这个业务单元的行政管理团队(AT)来行使。经营管理团队(ST)是由组织常设的部门的一把手来共同组成的,所以ST是跟岗位、角色直接相关的。


例如,华为中国地区部的经营管理团队(ST)是由中国地区部所有的一级部门的一把手来共同组成的,那么他们开展的工作、进行的决策,主要是针对业务活动、业务事项的。行政管理团队(AT)的成员是从ST的成员中选拔的,不是说所有部门的一把手都可以进入AT,而是从ST成员中挑选在人员管理方面具有比较强的能力、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来组成。


AT 的职权范围是对所有与人的评价相关的工作来行使权力,如干部选拔评议、绩效考核、调薪、股份分配等。

建议权由日常直接管辖的组织的AT来行使,对于在矩阵组织中的这些部门来讲,由矩阵里的其他组织来行使建议否决权。

二、评议权与审核权

评议权由负责促进公司成长过程中的能力建设与提升的组织(华为大学)来行使。审核权由代表进行日常行政管辖的上级组织来行使,也就是由行使建议权的组织的上级部门来行使。

三、否决权与弹劾权

否决权与弹劾权由代表华为全流程运作要求、全局性经营利益和长期发展的组织来行使,实际上就是党委。党委在干部选拔任命的过程中行使否决权,在干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行使弹劾权,否决权和弹劾权都是有基础的,要有依据。对干部的举报经过调查核实,查实这个干部确实有问题,党委就可以行使否决权和弹劾权。


华为的办公会议、行政管理团队、委员会各自承担的职责各有不同,议事规则也不同。

  • 办公会议主要负责部门日常业务运作,强调首长负责制,首长有最后的批准权;
  • 行政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力资源相关工作,如干部任命等,强调集体决策、一人一票,但团队领导有最后的否决权,没有最后的批准权;
  • 委员会侧重于务虚,讨论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等,对重大决策有否决权。用任正非的话来说就是“上层作势,基层做实”。

  • 在干部任命上,部门首长有提名权,没有批准权;管理团队有批准权,没有提名权;委员会有否决权。另外,党委负责考察干部的品德,在干部品德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。这种分权的治理模式,虽然可能会降低一点效率,但是会避免出现决策的重大失误。


    华为把“三权分立”方式用在干部选拔上,以此来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。可以把“三权分立”方式看作是对行政主管个人权力的一种制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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